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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书刊系学校财产,读者应珍惜爱护图书、报刊,以便使其发挥更大作用。若发生以下情况,应进行赔偿:

一、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、污损现象。若发现有上述情况,可由管理员加盖破损章;

二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除批评教育外,每损坏一页赔款1-5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技术处理费。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;

三、读者撕毁书刊,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,并停止借阅权1-3个月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。并通报所在二级学院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处理;

四、赔书手续在借书处办理,赔偿原版本图书的同时应交纳技术处理费5元/本。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(一)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,赔款倍率如下:1985年(含1985年)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0-20倍赔款;1986-1989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8倍赔款;1990-1992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5倍赔款;1993年(含1993年)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2-3倍赔款;

(二)专业贵重图书,除参考出版年份外,加倍罚款,加倍幅度为5-10倍;

(三)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,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;

(四)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,应按整套价格赔偿;

(五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,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,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,办理退书、退款手续,一个月后概不办理。